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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中央研究院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

實驗動物核心設施使用及標準作業流程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實驗動物核心設施使用者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五條、第九條訂定之。

 

第二章 實驗動物核心設施使用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以「實驗動物核心設施使用與作業流程手冊」以下簡稱「使用手冊」詳列使用辦法,祈使用者能夠順利地應用實驗動物核心設施以下簡稱「動物房」資源,「使用手冊」含:

 

一、實驗動物核心設施簡介。

 

二、動物房飼養管理作業流程。

 

三、進出動線標準作業流程(人員、動物、物品動線)。

 

四、飼育硬體、耗材使用標準作業流程。

 

五、動物房環境維持及管理。

 

六、動物房儀器設備使用之標準作業流程。

 

七、職業及安全衛生。

 

八、管制藥品使用與管理。

 

九、週末例假日管理及緊急事件處理。

 

十、動物之健康監控與疾病防治。

 

動物房應將「使用手冊」提供中心內使用者。

 

第三條
動物中心之使用者,應依使用手冊中所有標準作業流程(SOP編號A01 ~ J07)作業、配合隔離管制措施,並完成下列兩種程序之一種後,方獲得自由進入動物房之門禁授權。

 

一、至少參與一次由動物房所辦理之使用說明會。

 

二、自行閱讀「使用手冊」後,經動物房工作人員確認後,簽署備忘錄以示確實瞭解動物房之使用方法。

 

第四條
動物房使用者於每次進行動物代養前,應填具「動物入室申請表」(SOP編號B05-1)。

 

第五條
若使用者之實驗程序需要特殊飼養硬體、軟體及(或)服務,應在「儀器設備及實驗材料進入動物房申請表」(SOP編號B06-01)註明,動物房承辦人員則應及時回報使用者,動物房是否可滿足其需求。

 

第六條
動物房承辦動物接收人員應將動物入室核定結果及時回報動物房之使用者。

 

第七條
代養期間,動物僅可攜帶出。若攜帶出後欲再攜回動物中心飼養者,使用者應主動檢附動物房外之空間環境控制(如環境之恆定、動物脫逃防範措施等)、健康檢測、動物運送計畫書等書面資料,供動物房負責人作為是否接收動物之依據。

 

第八條
目前實驗動物的主要來源為國家實驗動物繁殖及研究中心與國防醫學院動物動物中心 (其他動物來源可參照「使用手冊,核心設施簡介之附件五」)。若使用者無法順利自上述來源獲得動物,可檢附動物飼養空間環境控制 (如環境之恆定、動物脫逃防範措施等)、健康檢測、動物運送計畫書等書面敘述,供動物房負責人評估是否接收動物之依據。若使用者擬自國外引進動物,應依「SOP編號B04」行之。

 

第九條
若使用者擬將其所擁有之動物轉讓於其他使用者,應得動物房同意,方可進行。若使用者擬使用於動物房內繁殖之實驗動物,請再行填寫一份「動物入室申請表」,以利動物房安排恰當之飼養空間。

 

第十條
使用者在進入動物中心後,應遵守「使用手冊內所有之注意事項及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定。

 

一、為避免各區室間之動物發生相互感染等意外,使用者應遵循「使用手冊中之隔離管制措施及使用飼育室之注意事項(SOP編號B01)」。

 

二、若使用者在動物房進行動物安樂死,施行時應遵循「使用手冊動物之安樂死(SOP編號J06~J07)與屍體處置(SOP編號A03)」之程序及注意事項。

 

第三章 實驗動物核心設施職責

第十一條
動物房需提供之動物實驗室空間、P2實驗室與儀器設備資源,及相關標準作業流程(使用手冊)。使用者擬使用這些共用空間與設備,請遵守所訂定之程序與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動物房應維持其儀器設備處於堪用狀態。在共用研究空間上,應隨時維持其整體清潔。並維持其空調、水、電與循環設備之正常運作。

 

第十三條
動物房應執行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與委員會所交付之業務及其所提出之糾正,確實使動物房使用者,可於無公害疑慮,並合乎現今人道精神的環境下,順利進行其研究與教學。

 

第十四條
使用者未繳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制訂之「動物實驗申請表」至中央研究院實驗動物管理小組,並獲得中央研究院實驗動物管理小組之許可編號者,動物房不應受理其實驗動物入室申請,直至其補繳完整資料至中央研究院實驗動物管理小組。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五條
在不可能危害其他使用者、動物房工作同仁以及其它動物等公害及 (或) 發生人道疑慮的前提下,使用者初次違反本實行辦法,予口頭告誡並要求閱讀教育訓練之書面資料。

 

第十六條
使用者違反下列款項之一者,處書面告誡(警告方式採e-mail通知) 並要求閱讀教育訓練之書面資料。

 

一、擅自將動物攜回實驗室過夜者,但未帶回動物房繼續飼養者。

 

二、中途任意變更實驗內容且未告知動物房者。

 

三、擅自轉讓實驗動物於其他使用者。

 

四、第二次違反本實行辦法第十五條,或於第一次違反後未於同意之期限內改善者。

 

第十七條
重大違規情事由動物房負責人呈報委員會決議處理並轉報農業生物科技中心主任知悉。

 

一、違反本實行辦法,導致危及其他使用者、動物房工作人員以及其它動物等公害或有虐待動物的情事遭舉發及證據確鑿者。

 

二、擅自獲取動物,飼養於動物房者。

 

三、擅自將動物攜回實驗室過夜者,並帶回動物房飼養者。

 

四、第三次違反本實行辦法第三條者。

 

五、本實行辦法第七條與第八條者。

 

六、第四次違反本實行辦法第九條。

 

七、第四次違反本實行辦法第十五條,或於第三次違反後未於同意之期限內改善者。

 

第十八條
使用者若違反本實行辦法第十一條,而造成動物房共用儀器設之損壞,由動物房負責人呈報委員會決議處理。

 

第十九條
使用者若違反本實行辦法,由動物房進行罰責之執行。若使用者對於處分有異議時,得提報委員會,經至少二分之一委員議決。

 

第 卄 條
若使用者對於經本細則第十九條之決議仍有異議,得檢送書面資料向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業務會議申覆。

 

第五章 附則

第卄一條
本施行細則由委員會訂定,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